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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犹豫期:10日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1.2]零时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全部已交保险费的1.1 倍退还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若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3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3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 终止。 若在3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60 周岁的保险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5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高中教育金 | 若于1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于16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于17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50%,合同效力终止。 |
大学教育金 | 若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50%; 若于1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于2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于2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50%,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3.1款规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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