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其它保险合同余下期间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保单帐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给付 | 有效至期满或达到60周岁且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讲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若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按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5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生存,我们每年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2%乘以交费期间,向给付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将在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
养老年金 | 自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7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生存,我们每年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3%乘以交费期间(年数),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60 周岁,其首期养老年金在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若投保年龄小于60 周岁,其首期养老年金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 |
意外烫伤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豁免被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所附于的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余下期间的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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